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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3-03-11 00-14-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5 次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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