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时间:2012-09-21 12-53-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1 次
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56号 电话:◇总台27508000 ◇立案庭2750828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56号

电话:◇ 总台27508000  ◇立案庭27508288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申请执行应缴纳申请费吗?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

  • 几种常见虚假的离婚诉讼表现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在虚假诉讼离婚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

  • 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应当构成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 人王春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农民。因涉嫌犯 盗窃 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审 。 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 被告

  • 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应按下述方法进行: 一、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 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

  • 取保候审到期后司法机关会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 即将到期的, 执行 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 执行 机关。执行机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