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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14-04-04 08-28-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7 次
信用卡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二、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三)主体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从哪些方面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简单介绍。通过上文可以知道,要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从其四个犯罪构成上着手,如果四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只要有一个构成要件不符的话,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因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在对罪与非罪的把握上有困难的话,不妨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来为其处理案件,律师肯定比我们更精通法律,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也更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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