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何认定
时间:2013-06-29 11-08-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6 次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 ,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 、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怎样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

    强奸 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 强奸 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

  • 法院审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

  • 入户抢劫中“户”是什么意思

    对入户 抢劫 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目前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

  • 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

  • 用人单位随意用工必担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自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8日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本人要求被

  • 行政不作为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承担的在程序上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二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