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职务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哪些不同之处
时间:2014-04-03 17-30-3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1 次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 1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 2 )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 3 )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 4 )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

  • 退换货成功的汽车消费纠纷案

    随着家用汽车消费量的快速增长, 新车质量投诉频发, 汽车质量、售后服务 消费纠纷 出现 上升 的趋势。 2012 年 7 月 4 日,消费者黄某投诉称, 2012 年 7 月 1 日,在金华汽车城某 4S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

  • 承包方违约多次转包致使工程误期,应负违约责

    申请人:某市供销社 被申请人:某市国营建筑公司 某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某市国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1985年5月30日签订一份建筑一栋六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

  • 塘沽离婚诉讼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

  • 单位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理

    对于法人或单位 合同 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