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康xx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12-01-23 13-35-0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3 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康xx的委托,指派赵治国律师作为康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康xx的委托,指派赵治国律师作为康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康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康xx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11年七月下午,张xx打电话告诉康xx,说晚上有点事让其过来帮忙,并没有说明去盗窃白钢。在康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带着康xx等三人来到xx公司,保安xx打开大门,然后张xx安排康xx等搬运白钢,该行为结束后,张xx付给保安xx相应对价。可见,康xx与张xx并没有事前共谋或意思联络,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而本案中,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赃物是废旧的白铁,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康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康xx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儿女,在这样寒冷的季节里,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塘沽法律咨询 股东承诺函

    本公司现就合法合规设立并经营商业保理企业承诺如下: 一、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

  • 死刑证据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单位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 那些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天津开发区公司律师 股权评定表

    职位类别(A B C)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职位股 绩效股 工龄股 股权 总数 核定人 职位 名称 职位股数量 绩效 等级 绩效股数量 本公司工龄 工龄股数量 备 注 1、本表作为会计年度分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