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认定强奸罪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4-04-03 16-25-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7 次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强奸 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哪些情形属于猥亵儿童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明确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销售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管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 除了交强险还要买哪些险

    车险主要分两块,一部分是交强险,这是国家要求强制投保的,另一方面则是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等。平安保险一资深业务人员称

  • 建筑工程诉讼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 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的区别

    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涉嫌 犯罪 ,而公安机关却对 犯罪 嫌疑人 作了治安传唤。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刑拘前法律手续适用不当的19案64人,向公安机关统一发出纠正

  • 【法案】“嫉妒”—山东高考志愿篡改案被告人获刑7个月

    10月25日下午,山东菏泽单县一中学生陈作家篡改四名同班同学高考志愿一案在单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作家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这件事中最最令人吃惊的是, 这几人跟涉事考生没有竞争关系! 作案动机仅仅是因为嫉妒! 出于嫉妒,今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