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认定强奸罪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4-04-03 16-25-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7 次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强奸 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离职时单位如何补偿

    目前的公司工作前后已有5年,最初的合同期是2年,后来又续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公司告知我,这次合同期届满将不再和我续签合同。 问律师,依据我的情况,公司应该支付多少离职补偿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XXX 被 继承人 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XXXXXX(如:位于天津滨海新区XXX号房

  •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

    海事仲裁范围依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为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 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 合同期满前怀孕,单位能否解约?

    王女士今年1月份发现怀孕,而她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担心单位会因怀孕而不与她续约。王女士咨询,她在这方面有何权益? 王女士有权续订劳动合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

  • 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并非出于 犯罪 嫌疑人 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 犯罪 嫌疑人 的亲友,或

  • 男方什么情况下得到子女抚养权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