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不同
时间:2014-04-03 15-49-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4 次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 刑事 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 的 犯罪 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 犯罪 嫌疑人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

  • 站内公告测试内容

    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内公告测试内容站

  • 如何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的管理

    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1.1 合同主体 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

  •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

  • 毒品犯罪中怎么区分主从犯

    毒品 犯罪 中,部分共同 犯罪 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 犯罪 ,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 毒品 犯罪 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