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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天津关于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时间:2013-05-31 00-18-5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8 次
根据商务部的《商业保理试点通知》,上海和天津分别于2012年末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规定,2012年12月11号起施行,以下简称上海

根据商务部的《商业保理试点通知》,上海和天津分别于2012年末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规定,2012年12月11号起施行,以下简称“上海试行办法”)和《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43号,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天津试点办法”)。以下我们将天津、上海试点地区根据商务部要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异同点图示如下:

 

天津滨海区

上海浦东新区

资者

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设立形式

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出资额缴纳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经营期限

无要求

不得超过30年

企业要求

不明确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业务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人才补贴

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期限内享受部分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金融业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对金融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新进法人机构优惠政策

自开业年度起,根据营业的年限按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优惠

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外资金融机构优惠

不详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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