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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介的运营模式
时间:2012-10-11 17-43-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1 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近几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近几年.随着银行储蓄利率的下调,不少人在为手中的闲散资金找收益高的理财途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因准入门槛提高而丧失融资功能,因此在理论上可以提供双赢的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又活跃起来。而民间借贷中介.一种专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并日趋活跃。它使传统分散的、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了组织化.公开运行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中介的生存空间

  民间借贷中介是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应运而生的。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即资金供给方日趋活跃,成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催生剂。从2003年末起,我国重新步入负利率时代.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过低,必然要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途径,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使投资人很容易地找到借款人,并获得高收益。据徐州市某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在网上的信息披露:2003年该公司为某投资者代理投资100万元《放贷),年收益12万元,年收益20.16万元,2005年收益48万元。银行存款的低收益与民间借贷的超过10%的高回报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间借贷成为一般资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资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即需求方也日趋庞大。他们也需要民间借贷中介。两个层次的原因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需求市场。一是从银行方面看,自2004年起.国家针对投资增长过快.能源.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不稳定因素,加强了宏观调控.银行信贷资金紧缩.使大部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另外,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小、急、频、险的特点。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企业的1%左右.贷款频率是大企业的3-5倍,对于银行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高,而收益率并不高。这就直接造成了银行不愿意将过多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同时.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基层信贷权限十分有限.减弱了基层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二是从借款人方面看,民间借贷可以跨越程序障碍。中小企业周转金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助学金贷款等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为节约时间成本.为应急而转向容易借到的民间借贷中介求助的情况越来越多见,民间借贷中介成为短期紧急借款人无奈而又实用的选择。

  总之.民间借贷承担着国家银行借贷之外的辅助融资功能.对刚性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补充.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其自发性和互助性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借贷的桥梁,可以方便出借人和借款人建立较规范的借贷关系,具有灵活性和互助性的本质特征,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具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民间借贷中介.其中,山东省青岛市是民间借贷中介较早出现并发展较完备的。据青岛民间借贷网数据显示,从2003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成立开始,经过短短的三四年时间,民间借贷中介业便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发展起来.目前登记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已经超过了60家。青岛模式——以房产抵押来抵御借款风险的模式,也作为成功的典范被业内广泛效仿。

  二.目前民间借贷中介的运营模式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民间借贷中介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这些公司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桥梁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并作为见证人签章。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数额为借款数额的2%一6%不等。

  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以北京为总部的宜信公司为例,在还款出现问题时候.宜信从保证金里支付给放款人本金和利息.保证放款人不受损失。

  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

  吸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三.目前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模糊空间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由此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和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对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仍然没有确认.因此,民间借贷中介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

  本着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民间借贷中介开展业务时.只要坚守最高法院于1 991年8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不复利.不四倍.不集资”就是合法的。

  那么.民间借贷中介做到三不”了吗?笔者认为并没有。

  首先,民间借贷中介拥有“集资”与”不集资”的模糊空间从目前借贷中介的运营模式来看.第一.二.种运营形式.理论上应该是比较纯粹的借贷平台。其所提供的合法服务有:信息平台服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借、贷信息的收集,筛选.一般还会建立网站等借贷信息平台。有效的符合借贷要求的信息平台会提高民间借贷的成功率和借贷效率.使得出借人和借贷人的愿望可以快速达成。审查服务.对借贷人及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抵押财产.商业信誉、还款能力.贷款来源.借款用途.提交材料等,确定其是否符合借贷条件,是否符合公证条件等。法律服务,民间借贷中介会提供比较完善的服务协议、借贷合同;并根据公证或律师见证的需要.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程序操作服务,全程协助借贷主体办理签约.抵押、公证(或律师见证)等借贷事宜。协助借贷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抵押.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材料准备.业务办理等.以协助借贷主体安全、高效地进行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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