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常识
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如何审查
时间:2012-01-04 13-48-3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6 次
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

       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已结算完毕。双方结算后,某建筑公司向某商业经销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确定了欠款数额并重新约定了付款期限。期限逾期后,某建筑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某商业经销公司在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欠条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欠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双方原签定的买卖合同经过结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审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审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虽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合同标的物钢材并不属于

本案中,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了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且实际进行了履行,其行为确实违背了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但是,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与之前法律规范截然相反的规定是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的。作为法律,它应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时,整个社会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当时各种法律规范中计划的成分还非常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如果仍然墨守成规,将法人等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限定在某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将非常不利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规,制定司法解释,承认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现时代经济发展的方向,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当然,司法解释在确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标的物是钢材,其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作为经营主体,某商业经销公司自然有买卖该商品的能力和权利。其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之,实际上最直接的只是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经营范围必须核定登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并无冲突。前者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规范的是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则是在调整商品交换过程中为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与合同法一样规范交易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审理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判令某建筑公司向某商业经销公司支付欠款。

        此外,经营单位如果确实超出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对企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这不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权限,对此违法行为,法院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来协助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 合同的起草要精确规范

    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无论是作为双方履行的标准,还是作为各方解决纠纷的依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 合同文本 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规范

  • 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

    [案例] 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跌爬滚打了30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帐户,开始网上创业。 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常见问题

    1、教唆他人吸食 毒品 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教唆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开发区刑辩律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属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

  • 啤酒瓶爆炸伤右眼消费者获赔

    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消费投诉,助消费者索赔74740.45元。至此,一场持续半年多的消费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 5 月 10 日,金东区傅村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