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设立登记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时间:2013-08-18 21-37-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2 次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 公司 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 公司 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作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于是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后王女士将老东家诉至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王女士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详解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 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

  •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有期徒刑 是对 犯罪 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主要有

  •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 法》规定的一种 刑事 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 犯罪 嫌疑人 、刑事 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

  •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公安机关采取的 拘留 措施包括行政 拘留 和 刑事 拘留。前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 犯罪 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

  •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 财产 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目的、 犯罪 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