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设立登记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时间:2013-08-18 21-37-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2 次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 公司 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 公司 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作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于是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后王女士将老东家诉至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王女士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 被告:(名称)______ 住所地:_____

  •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种类

    小产权房 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

  •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介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 任 珑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13802001907 天津对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十项具体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 毒品 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 毒品 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