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设立登记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时间:2013-08-18 21-37-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2 次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 公司 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 公司 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作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于是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后王女士将老东家诉至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王女士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结婚的彩礼能要回吗

    李先生住在上海市,是一个普通的白领,一年前,他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位女士,因为双方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所以决定认真交往。但刚交往不久,女方便提出要2万元作为彩礼。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

  • 哪些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 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

  • 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1)律师应当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持有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年检的《律师执业证》。 (2)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考察律师的业务专长是否与本企业业务相近或相关。 (3)根

  • 天津开发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号 乙方: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工农村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

  • 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