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实价理赔获支持
时间:2012-10-07 15-28-0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0 次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王先生的夏利车与刘先生的宝马车相撞, 保险 公司为宝马车定损为3000元,王、刘二人都不认可。刘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王先生,索赔维修费3万余元,法院判决认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王先生的夏利车与刘先生的宝马车相撞,保险公司为宝马车定损为3000元,王、刘二人都不认可。刘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王先生,索赔维修费3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了该数额。但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王先生只得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能“一锤定音”,理赔要依据实际损失,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修车费3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与实际修理费用不一致,乃至有时相差甚远,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人认为应该“以保险公司估损价格作为赔偿依据”。此观点是片面的,定损数额不具有理赔的法律效力。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实现等价赔偿的目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补偿合同,是对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填补。因此,确定保险公司理赔费,一般也要以“恢复原状”的费用,也就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其次,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其目的是防止保险欺诈,评估理算尽可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

再次,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司不是法定鉴定部门,其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必须要以最大的诚实信用,无私地保证合同得以履行。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对于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要以法定鉴定部门以实际损失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就能得以确定。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塘沽交通事故律师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

    诈骗 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 诈骗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常见问题

    刑事 附带民事 诉讼 的常见问题:一、附带民事 诉讼 的提起。根据我国 刑事 诉讼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以 被告 的行为构成 犯罪 为前提,并以此 犯罪 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为

  • 利用承兑汇票涉嫌犯罪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手段一:截收查询,冒名确认 近年来的承兑汇票 犯罪 形式日益复杂多样。伪造承兑汇票是最为常见的 犯罪 形式,上述某银行支行的这名前信贷经理就是通过伪造承兑汇票实施金融犯

  • 上一级机关复核责任认定可能会形成什么样的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审查后,可能会形成两种结果: 一是认为原道路

  • 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 犯罪 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