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故意杀人案件, 不仅有第一现场, 而且还有第二现场, 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 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 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 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 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一)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 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 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 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 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三)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 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 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 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四)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 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 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五)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 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