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股权转让
股权及其分类
时间:2012-03-16 23-44-1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2 次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以下分类:

    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均为股权的内容。

    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3、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4、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相应的,股权也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约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参加股东会,无表决权。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劳务承发包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

  • 滨海新区房屋买卖时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塘沽房屋买卖律师 提醒: 1.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

  • 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

  • 商品房如何交付使用

    1、交付使用的内容 商品房的交付由物的交付和权利的交付组成。物的交付即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权利的交付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物的交付即房屋的转

  •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电话: ◇民一63231606 ◇民二63231610 ◇办公室63231538 ◇审监庭63231565 ◇办公室63231535 ◇执行 63231503 ◇法警队63231518 ◇滨海法庭25923620 ◇行政科 63231519 ◇研

  • 那些遗嘱是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